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 30 号),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过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设立(独资、合资、合作)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新设一家企业。
并购是指境内机构通过认购境外企业增资(增资并购)或购买境外企业股权 (转股并购)等形式,成为已存在境外企业的新股东。
境外投资备案/核准阶段
一、境外直接投资应经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1.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主要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等。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签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2.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结构、投资经营范围、投资目的地等进行备案或核准。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签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政策依据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四部门于2017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明确了鼓励、限制和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一)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一)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二)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三)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四)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五)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六)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 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一)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二)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三)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先登记,后汇兑
自2015年起,由银行按照外管政策要求,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申请主体在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备案有效期内到所在地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才能办理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
不同阶段的登记及办理要求
一、设立前-前期费用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2.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3.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一) 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银行审核: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前期费用汇出:
银行审核: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3.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
4.资金来源证明。
提示: 1.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2.银行应履行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相关资金汇出业务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其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前期费用汇回
1.银行审核:
2.业务登记凭证。
3.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提示:
1.境内机构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应向所在地银行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但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前期费用退回金额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金额。
3.前期费用资金原则上按原路退回,对于原购汇汇出的部分,可凭原购汇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手续。
二、已设立-资金汇出
(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银行审核: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3.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
4.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办理投资资金汇出
银行审核: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对外义务出资额度控制信息表。
3.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以及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经营中-变更及利润汇回
(一)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
如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需向银行提交: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变更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
3.视具体变更事项,提供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4.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示:
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二)境外投资利润汇回
需向银行提交:
1.业务登记凭证。
提示:
汇回利润可保留在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三)存量权益登记
在一笔境外投资的存续期内,境内投资主体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采用自行申报或银行代为申报方式,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外企业存量权益相关信息,便于银行办理后续汇兑业务。
四、经营结束-注销
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及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
银行审核: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注销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
3.清算审计报告(境内机构未实际对外出资、境外投资企业没有实际经营且无清算所得的无需提供)。
(二) 清算资金汇回
境外企业因清算需汇回资金的,在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或约定的一家境内投资主体)办理清算登记后,各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等手续。